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2014版)

发布时间:2015-03-24      访问次数:

20145月修订)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参加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75%,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手续

 

第二条  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人数的报表复印件;

2、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

3、用EXCEL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为了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后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本会网址:www.shzbh.org.cn),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

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第三条  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但参保后新进单位的从业人员,可在进单位后2个月内凭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劳动或劳务合同,由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保障期限

 

第四条  保障期限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2种。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

 

保障费和保障金

 

第五条  保障费缴纳标准:

1、一年期:每份保障费10元。

2、三年期:每份保障费30元。

第六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包括参保三年期的份数),但同一单位每人的参保份数必须相同。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七条  意外身故保障金或意外致残的全额伤残保障金每份最高为10000元。

保障责任

 

第八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本会给付身故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若在身故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已领取过伤残保障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障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障金。

第九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会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障金。

被保障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该表所列2项以上(含2项)伤残时,本会以全额伤残保障金为限合并给付伤残保障金,但其伤残属于同一器官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障金。

第十条  被保障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会分别给付伤残保障金,但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障金不超过全额伤残保障金。当累计的伤残保障金达到全额伤残保障金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致残,在治疗结束后,应由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其它医院作出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终结,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作出鉴定,若第180天还无法作出鉴定,则以当时的医院诊断书、病史为准。

第十二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致残、致死,本会不负给付伤残保障金或身故保障金的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

2、被保障人因疾病及自杀行为;

3、被保障人猝死;

4、被保障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5、被保障人因犯罪或拒捕行为;

6、被保障人因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所致事故;

7、被保障人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事故;

8、被保障人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

9、被保障人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事故;

10、被保障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所致事故;

11、被保障人因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所致事故;

12、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障人在参保之日前已遭受意外伤害;

15、参保时被保障人的年龄女性已超过55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应于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伤残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参保单位审核后盖章的《意外伤害、重残保障金给付申请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的交通银行、上海银行的本市借记卡复印件或上海银行的本市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4、被保障人原始病史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含出院小结、病史卡、影像学报告、病理报告、手术报告等);

5、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伤残,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被保障人驾驶车辆的,要提供驾照和行驶证复印件;

6、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意外伤残,应提供《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伤残鉴定书》。

第十六条  身故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参保单位审核后盖章的《意外伤害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2、意外伤害证明文件和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认定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

3、被保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  意外火灾应提供下列材料:

1、《火灾原因认定书》或《火灾处理报告表》;

2、消防队或街道提供的《火灾损失证明》,并填写财务损失清单。

第十八条  本会收到以上材料及手续齐全的申请后,在60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伤残保障金或身故保障金。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意外伤残保障金的权利,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不行使即告丧失;向本会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的权利,在意外伤害身故之日或法院宣告意外死亡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释义

第二十条  本计划的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攀岩:指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等。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仍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表

项目

           

给付比例(%)

项目

           

给付比例(%)

精神系统

 

84

肝右三叶切除,合并胆痿

50

1

 

严重精神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00

85

右半肝切除

40

2

 

重度精神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他人扶助

90

86

左半肝切除

20

3

中度精神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尚能自理

60

87

胆囊切除

10

4

轻度精神障碍,终身不能从事轻便工作,日常生活可以自理

40

()

胰、脾脏

 

神经系统

 

88

胰、十二指肠切除,合并肠胃功能紊乱

30

()

颅骨残疾

 

89

全胰切除

20

5

多发性颅盖部线状骨折

20

90

全脾切除

20

6

单发性颅盖部线状骨折

10

91

半脾切除

10

7

颅骨凹陷骨折在20平方厘米以上深度0.5厘米以上

45

()

胃肠

 

8

颅骨凹陷骨折在10~20平方厘米深度0.5厘米以上

35

92

2/3以上大部分切除

20

9

颅骨凹陷骨折在4~10平方厘米深度0.5厘米以上

15

93

小肠切除2/3长度

60

10

大面积颅骨缺损

75

94

小肠切除1/2长度

30

11

中面积颅骨缺损

65

95

小肠切除1/3长度

10

12

小面积颅骨缺损

45

96

直肠损伤永久性人工肛门

20

13

多发性颅底骨折

50

97

半侧结肠切除

10

14

单发性颅底骨折

35

躯干

 

15

后颅凹环形骨折

55

()

脊柱畸形或运动障碍

 

16

颅底骨折遗有脑脊液外漏

85

98

脊柱遗存显著畸形及显著运动障碍

40

()

脑残疾

 

99

脊柱遗存畸形

10

17

脑外伤致重度中枢性尿崩症

60

()

其它躯干骨畸形障碍

 

18

脑外伤致中度中枢性尿崩症

50

100

锁骨、胸骨、肋骨、肩胛骨或骨盆骨遗存显著畸形者

10

19

脑外伤致轻度中枢性尿崩症

40

101

颈部损伤而致颈部运动永久有障碍

10

20

颅骨损伤颅内积液

60

肌肤残疾

 

21

颅骨损伤颅内积气

55

()

头皮残疾

 

22

颈内动脉——海绵窦漏

75

102

全头皮撕脱缺损

25

23

植物性共存

100

103

大片头皮撕脱缺损

20

24

迁延性昏迷

100

104

中片头皮撕脱缺损

10

25

痴呆

100

105

小片头皮撕脱缺损

5

26

囊性脑膨出

80

()

烧伤残疾

 

27

脑穿通畸形

70

106

特大面积烧伤,遗存功能显著障碍,终身不能工作,日常生活需他人扶助

100

28

脑外伤后完全性偏瘫,患有肌体肌力0

100

107

大面积烧伤,遗存功能显著障碍,终身不能工作,日常生活需他人扶助

80

29

脑外伤后遗留严重偏瘫,患有肌体肌力1~2

90

108

特重烧伤

70

30

脑外伤后遗留重度偏瘫,患有肌体肌力2~3

80

109

重度烧伤

40

31

脑外伤后遗留中度偏瘫,患有肌体肌力3~4

70

110

中度烧伤

20

32

脑外伤后遗留中度偏瘫,患有肌体肌力4~5

50

111

双手烧伤切痂植皮

35

33

脑外伤后频繁癫痫大发作

50

112

一手烧伤切痂植皮

15

34

脑外伤后癫痫大发作需长期服药控制

20

113

双手烧伤削痂植皮

10

35

脑外伤遗有共济失调

50

114

一手烧伤削痂植皮

5

36

失用症

30

上肢

 

37

失读症和失写症

10

()

上肢残疾

 

38

失语

10

115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肩关节以下永久残缺

100

39

一侧三叉神经损伤

10

11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肩关节以下永久残缺

50

40

中枢性面瘫

15

()

一手指残缺

 

41

一侧面神经损伤

10

117

完全丧失四指(拇指除外)

30

42

一侧后组颅神经损伤

30

118

丧失拇指全部

20

视觉

 

119

丧失拇指一功能节或食指全部

15

()

视力障碍

 

120

丧失中指或无名指或小指一关节以上的部分

5

43

两目永久完全失明

100

121

丧失中指或无名指或小指的全部

5

44

两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

70

122

一次事故造成多处丧失部分手指时,可同时兼得,但最多不超过40%

 

45

两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1

50

()

上肢机能障碍

 

46

两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

30

123

两上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100

47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

50

124

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85

48

一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

25

125

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70

49

一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1

15

126

一上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50

50

一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

10

12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40

()

视野障碍

 

128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30

51

两目遗存半盲症,视野狭窄或视野变形

30

129

两上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50

52

一目遗存半盲症,视野狭窄或视野变形

15

130

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30

()

调节或运动障碍

 

131

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20

53

两眼眼球调节运动机能显著障碍

10

132

一上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20

54

一眼眼球调节运动机能显著障碍

5

13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15

()

缺损障碍

 

134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10

55

两眼眼睑遗存显著缺损

20

十一

下肢

 

56

一眼眼睑遗存显著缺损

10

()

下肢残疾

 

()

运动障碍

 

135

两下肢踝关节以上髋关节以下永久残缺

100

57

两眼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10

136

两下肢跗庶关节以下永久残缺

70

58

一眼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5

137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髋关节以下永久残缺

50

听觉

 

138

一下肢跗庶关节以下永久残缺

30

()

听觉障碍

 

139

一下肢缩短5公分以上

20

59

两耳鼓膜全部缺损或听觉机能全部丧失

30

()

一足趾残疾

 

60

一耳鼓膜全部缺损或听觉机能全部丧失

15

140

丧失足趾全部

25

()

缺损

 

141

丧失其中一趾的部分或全部

5

61

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0

()

下肢机能障碍

 

嗅觉

 

142

两下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100

62

鼻部缺损,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

25

143

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永久性丧失机能

70

63

鼻未缺损,而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

5

144

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永久丧失机能

40

口腔

 

145

一下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

50

()

咀嚼、吞咽及言语遗存机能障碍

 

146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永久丧失机能

30

64

丧失咀嚼、吞咽及言语机能

70

147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永久丧失机能

20

65

丧失咀嚼、吞咽或言语机能

50

148

两下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50

66

咀嚼、吞咽及言语机能遗存显著障碍

40

149

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30

67

咀嚼、吞咽或言语机能遗存显著障碍

30

150

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20

()

牙齿缺损

 

151

一下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20

68

牙齿缺损五齿及以上

10

152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15

69

牙齿缺损三齿及以上

5

153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

10

胸、腹部脏器

 

十二

泌尿

 

()

胸壁残疾

 

154

一侧肾切除及对侧肾损伤、肾功能不全

80

70

一侧全胸廓改形手术,对侧肺功能不全,呼吸困难Ⅳ级以上

80

155

肾损伤后尿痿

50

71

两侧局限性胸廓改形手术,合并肺功能不全,呼吸困难Ⅳ级以上

80

156

一侧肾切除

40

72

一侧全胸廓改形手术,

50

157

一侧肾上腺切除

20

73

胸骨粉碎性骨折并重度肋骨骨折,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40

158

膀胱破裂永久性尿痿

50

74

重度肋骨骨折,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35

159

尿道损伤完全性尿失禁

50

75

两侧局限性胸廓改形手术

30

160

尿道损伤不完全性尿失禁

30

()

 

161

后尿道短裂永久性尿痿

50

76

 

一侧肺全切除或两肺叶切除,呼吸困难Ⅳ级以上

80

162

两侧睾丸缺损或生殖器缺损生育功能障碍

20

77

一侧肺全切除

30

十三

其它

 

78

两叶肺叶切除

20

163

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所致严重功能低下

60

79

一叶肺叶切除

10

164

脑垂体、肾上腺、甲状旁腺因外伤引起严重内分泌紊乱,造成相应器官功能中等程度障碍,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50

()

心脏

 

165

女性两侧乳腺缺损

20

80

心脏损伤,心功能四级

80

166

女性一侧乳腺缺损

10

81

心脏损伤,心功能三级

40

167

颜面瘢痕全颜面

50

82

心脏损伤,心功能二级

10

168

颜面瘢痕半颜面

25

()

肝、胆

 

169

颜面瘢痕1/4颜面

10

83

肝右三叶切除,有明显肝功能障碍

60

170

颈体、肌体裸露部瘢痕面积在10CM以上

10

 


 

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参保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根据上年度的实际给付情况,相应决定下年度保障费的收费标准。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为20111月版的修订版,自201451日起按本次修订后的条款执行。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二○一四年五月一日

 

 

本会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120号二楼(市工人文化宫内)    

邮政编码:200001

咨询电话:1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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